东莞松山湖“倍增计划”园区级试点企业产业政策倍增扶持配套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 2018-11-28
- 来源: 松山湖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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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松山湖“倍增计划”园区级试点企业产业
政策倍增扶持配套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松山湖发〔2018〕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松山湖(生态园)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行动方案〉的通知》(松生〔2017〕7号)文件精神,保障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倍增计划”实施成效,参照《关于印发<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产业政策倍增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办〔2017〕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需资金从松山湖(生态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纳入园区财政预算管理,并按职能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相应资金的预算编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园区级试点企业,是指经东莞松山湖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通报,纳入《松山湖(生态园)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行动方案》配套扶持的园区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试点企业,是指经东莞市政府办公室通报的东莞市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名单中的园区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倍增扶持配套资助,是指管委会根据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产业政策倍增扶持资助目录》(以下简称市《目录》),制定《东莞松山湖“倍增计划”园区级试点企业产业政策倍增扶持配套资助目录》(以下简称《园区目录》),以园区财政对园区级试点企业给予配套扶持。
第五条《园区目录》的制定和更新由园区倍增办牵头,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完成,经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园区级试点企业享受《园区目录》的倍增扶持配套资助。市级试点企业的倍增扶持资助按照市有关文件执行。
对于市级试点企业适用于市《目录》外的倍增扶持其他专项政策,由管委会另行研究配套适用于园区级试点企业的倍增扶持专项政策。
第七条《园区目录》作为本办法的资助依据,用以明确倍增扶持所执行的政策范围及具体资助标准。其制定原则如下:
(一)通过比较市《目录》中所列扶持项目的市级通用资助标准和市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资助标准的差别,得出市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市额外资助标准,园区财政按其80%确定园区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园区配套资助标准(具体扶持项目的资助标准参见《园区目录》)。园区级试点企业申请倍增扶持配套资助时,资助金额以园区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园区配套资助标准计算,实际拨付进度按市财政资金拨付到位率进行。
(二)对于市《目录》中所列扶持项目,园区有现行相应的扶持政策时,为免对现行扶持政策的执行产生影响,按园区现行扶持政策的资助标准执行。
(三)《园区目录》根据市《目录》的调整情况、园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进行动态调整,按实际需要进行更新。
第八条《园区目录》中园区级试点企业园区配套资助标准明确按园区相应扶持政策执行的扶持项目,其资助标准、申报流程等所有相关事项皆按现行扶持政策的规定执行。除此之外,《园区目录》中的其他扶持项目,则按本办法后续条款执行。
有关资助标准的其他规定如下:
1.对立项制项目给予无偿资助的,市园两级财政资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50%。
2.对事后奖补项目,属于根据实际投入按比例给予资助的,市园两级财政资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50%。属于需要审核项目实际投入的定额资助类项目,市园两级财政资助金额不超过经审核的项目实际总投入。
3.保险费补助及贴息类项目,配套资助标准可适当上调。
4.对于立项制项目、事后奖补项目中采用贷款贴息的形式给予补助的项目,市园两级财政的贴息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
第九条申请倍增扶持配套资助的园区级试点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1.原则上要求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或年度税收贡献,同比增长达到15%以上(含15%),具体增长幅度以申报通知所定为准。
2.已获得市《目录》中所列扶持项目资助,且对应市财政扶持资助资金已拨付到位。
3.在东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上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或被处罚记录,并且无涉于东莞市财政部门有关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所列事项,追溯起始时间统一为2017年4月10日。
第十条园区级试点企业申报市《目录》所列扶持项目,于2017年开始申报的,统一按《园区目录》中园区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园区配套资助标准给予倍增扶持配套资助;于2017年之前申报,但在2017年4月10日后取得市财政拨付到位资金的(以资金拨付通知文件时间为准),可按市财政于2017年4月10日后拨付到位的那部分资金计算,给予倍增扶持配套资助。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申报周期和申报通知
园区级试点企业倍增扶持配套资助按年度组织申报。每年6月或7月园区倍增办按照《园区目录》,牵头编制发布园区级试点企业产业政策倍增扶持配套资助的申报通知。
申报通知通过管委会的官网及其它公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发布(具体的信息公示渠道以正式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
园区级试点企业申请倍增扶持配套资助时,须向园区倍增办提交以下申报资料(复印件需核对原件),资料一式3份:
1. 《东莞松山湖“倍增计划”园区级试点企业产业政策倍增扶持配套资助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企业获批市《目录》中所列扶持项目有关资金拨付的通知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4. 企业获得市《目录》中所列扶持项目有关资金的票据证明(如银行转账单或其他能够证明相关资金已经拨付的材料)复印件;
5. 税务部门盖章的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及相关完税证明材料;
6. 申请《园区目录》所列扶持项目单项资助50万元以上的,提交5年内不得将注册地搬离园区的书面承诺;
7. 园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求的,与市《目录》中所列扶持项目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申报受理
园区倍增办统一受理园区级试点企业的倍增扶持配套资助申请资料,申报资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全部送达受理部门,即视为正式受理申报资料。对于申报资料不完整、不符合报送规范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在受理申报资料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单位进行补充和更正,申报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报材料,逾期未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更正的,该申报单位本批次申报资格自动取消。
园区倍增办按职能分工将初步资格审核通过后的申请单位申请资料分派至科技创新局、经济贸易发展局、人力资源分局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业务主管部门在审查环节过程中须征求招商部门对申报单位的履约情况意见,经招商部门核查认定存在明显违约情形的,取消其本批次享受倍增扶持配套资助资格。
第十四条资料审查
收到倍增扶持配套资助申请资料的园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审查申报企业的有关信息,确定申报单位申报倍增扶持配套资助资格的相符性,必要时可向市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最终议定申报单位是否符合倍增扶持配套资助条件,以及符合资助条件时对应的资助标准、金额。
第十五条审查结果公示
园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通过审查的申报单位及资助标准、金额在管委会官网及其他公众传播媒介上向社会公示(具体的信息公示渠道以正式的申报通知为准),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向园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反映或投诉,园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在公示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做出处理并将核实结果和处理情况向反映或投诉方做出公开答复。
第十六条审批
对于通过审查的申报单位,园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管委会审批制度相关规定执行。经管委会审批同意后,园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资金拨付通知文件下达给申报单位,同时抄送园区倍增办、财政分局备案。
第四章 资金执行与管理
第十七条资金核拨
对通过《园区目录》倍增扶持配套资助申请审批的申报单位,由园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时会同财政分局按下面流程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一)申报单位根据下达的有关资金拨付通知文件申请资助资金,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等相关资料。
(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加具审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名审批后交财政分局。
(三)财政分局根据有关资金拨付通知文件和审批通过的《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办理拨款手续,在资金拨付后将有关情况知会园区倍增办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财政资助资金的核算管理
对于享受本办法资助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会计规范做好财政资助资金的会计处理,落实专账核算管理制度。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申请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资料,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凭证,骗取财政专项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本次的申请或受助资格,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其处有关骗取资金额的10%以上、50%以下罚款,或者有关违规使用资金额的10%以上、30%以下罚款,同时取消其3年内申报园区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申请奖励类资金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如实提供申报资料,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凭证,骗取财政专项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本次的申请或受奖资格,追缴已拨付的奖金和授奖证书,同时取消其3年内申报园区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园区倍增办负责解释。
附件中提及的园区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园区配套资助标准,相关条件原则上与市《目录》中的市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资助标准的条件相对应,具体由园区倍增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