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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松山湖慈善会资金监督办法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频道 > 东莞松山湖慈善会 > 财务公开

(经2012年5月8日会员大会通过) 

为加强东莞市松山湖慈善会资金管理,保证慈善资金能够正确使用,充分发挥资金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东莞市松山湖慈善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会设立资金监督机构。由松山湖财政分局、审计办、企业等单位派员组成监事会。

第二条 审查监督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一)对本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查监督。重点审查监督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等情况,并对本会的全部账目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并向理事会、监事会全体会议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三)对慈善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凡查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或者违反《章程》和《管理办法》的开支,坚决予以制止,进行整改。并向理事会、监事会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四)对本会的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提出改进建议。

(五)对人民群众的信访举报,进行专案审查。

第三条 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有关财务法规。

(二)分别设立《创始基金》和《动态资金》专户专账。对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每季度小结、每半年中结、每年总结。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制度。并向监事会和审计、监察、主管等有关部门报告。

(三)慈善资金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四)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监事会对理事会的财务收支情况的审查,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监事会履行每项审查工作后,应写成审查报告,向理事会和审计、监察、主管等有关部门通报。

第六条 理事会的财务收支情况经过监事会审定后,通过松山湖网站的政务公开栏目和松山湖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东莞市松山湖慈善会。

第八条 本办法从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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